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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处李某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至四千元不等。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被告人陈某介绍,收购了被告人龚某、申某、邹某等人的银行卡,邮寄给信息网络犯罪团伙成员,并从中获利。据统计,五名被告人出卖的银行卡中,单边流水合计就达19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石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龚某、申某、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处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石门县公安局民警到场旁听
普法时刻
“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该罪进一步做出了解释,规定了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等9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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